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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萬買地下車位竟是人防工程 開發商被判退款并賠償
- 2017-10-25 15: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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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民許先生花了11萬元從開發商手中買了一個地下車位,事后發現地下車位屬于人防工程,辦不了產權證,遂將開發商告到法院。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雙方車位買賣合同,開發商返還車位款并賠償損失。許先生看中的靖江市區某樓盤,該樓盤不但地理位置好,且開發商宣稱,地下車位對外出售,每個11萬元,售完為止。考慮到將來停車方便,他便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購買一套房屋及自行車庫、地下汽車車位。一年后交房,雙方簽訂了《房屋交付明細表》,約定開發商提供65號地下車位和自行車庫。同日,他接收地下車位與自行車庫,并支付了房屋面積補差、地下車位、自行車庫、物業服務費等費用15萬余元。2013年8月份,開發商開具了自行車庫銷售不動產發票和地下車位長期租賃費發票。“我是買地下車位,怎么變成租賃車位呢?”許先生收到發票后與開發商交涉,開發商并不理會。隨后,他又發函,要求開發商收到函后5日內辦理地下車位物權證,可依然沒有任何答復。無奈之下,許先生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地下車位買賣合同、退還車位款、賠償利息損失,并提供了相應證據。法庭上,開發商辯稱,地下車位屬于人防工程,根據現有法律規定,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但車位是該公司投資的,該公司依法享有收益權,業主可以支付一定的對價來取得使用權。因此,該公司與許先生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汽車車位不辦理產權證,業主只享有使用權。雙方就地下車位存在租賃關系。許先生不能單憑《房屋交付明細表》中載有他“購買了地下車位65號”的內容,就認定雙方形成了買賣關系。另外,該公司在該樓盤建造以及銷售時,均對所有規劃(含人防工程)予以公示,許先生應該看到,在訂立合同時已知曉地下車位是在人防工程內。所以,他無權撤銷合同,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他行使撤銷權只能在訂立合同后的一年內行使,現已超過一年時間。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雙方就地下車位之間的交易關系是買賣還是租賃?許先生請求撤銷地下車位交易關系,有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一年除斥期間?前者雙方沒有另行訂立合同,導致雙方發生爭議,但《房屋交付明細表》關于地下車位的書面記載與公告內容照片相互印證,可以確認,訟爭地下車位存在買賣關系而非租賃關系。補充協議條款中不辦理產權協議的約定,不能反映出雙方車位交易形式必然是租賃合同。法院認定許先生對“支付對價可以取得地下車位所有權”存在重大誤解,許先生請求行使撤銷權,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開發商并無證據證明在訴訟之前已告知許先生訟爭車位屬于人防工程,因此認定許先生請求撤銷地下車位交易關系沒有超過合同撤銷權的一年除斥期間。法院最后判決:撤銷雙方就地下車位形成的買賣合同;開發商返還許先生車位款11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1.4萬余元;許先生須向開發商支付實際使用期間的車位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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